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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官制

发布时间:2017-05-14

一、夏、商、周朝官制

       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,夏奴隶制部落王国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。在原始公社制度逐渐解体的过程中,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对它的一种摧垮力量。奴隶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,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。因此,在国家形成之后,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,严格区分姓氏。王室分封各部族,除保持它们所由出生的姓之外,又以封地建立新氏,大夫以邑为氏。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,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。

       商代王室百官总称多尹,大体可分为三类:一类是政务官,有“尹”、“卿士”等。一类是宗教官,有“多卜”、“占”、“巫”等。一类是事务官,有“宰”、“小藉臣”等。

       西周的官僚制度已相当完备,仅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提到的各类职官就有213种之多。西周初期,王室政权机构中最重要的职官是太师和太保。太师和太保掌握着王室的军政大权,并且负有监护和辅佐年少国君的重任。周王室的官僚机构分为两大系统,即卿事寮和太史寮。卿事寮即卿士寮,其职权是主管“三事”和“四方”。卿事寮的长官,西周初期是太师或太保,西周中期以后为太师,其属官主要是“三司”,即司徒、司马、司空。太史寮掌管册命、制禄、图籍、祭礼、占卜、礼制、时令、天文、历法等。太史寮的长官是太史,既是文职官吏的领袖,又是神职官吏的首领。除卿事寮和太史寮外,王室还设有掌管周王衣食住行的宫廷内官,见于西周金文的有宰、膳夫、寺人、小臣、小子、小夫、守宫、御正、世妇、东宫等。西周的官制是在商代的“内服”和“外服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,与商代不同的是,西周的官僚机构更加庞大,职官的名目更加繁多,行政体制更加系统。这种演变趋势,反映了西周国家机器的完备和王权的强化。

二、春秋战国官制

       春秋(公元前770—前476年)、战国(公元前475年—前221年)是中国历史上发生巨大变革的时期,在此时期,奴隶制走向没落,封建制逐步确立。在政治上突出的表现是东周(公元前770年一前249年)王室的衰败。春秋时候,王已经不再是周天子的专称,南方楚国国君首先称王,以后吴、越两国君主也相继仿效。到了战国,各国君主纷纷称王。周王室已降至中小诸侯的地位。王权的变化给各国官制带来新的影响。

       春秋战国时期士人阶层的兴起,为官僚制度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。士在西周时期就已存在,属于贵族等级序列的最低一级,依附于宗族群体,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。春秋时期,随着宗族政治的土崩瓦解,失去了宗族依托的贵族大批地沦落为士,士人队伍迅速扩大,脱离了原来的贵族等级序列而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。进入战国时代,新兴的士人空前活跃,这些文化素养较高的知识分子没有任何人身依附关系,行动自由,思想开放,成为各国统治者争相招揽的对象。他们凭借知识和才干,指点江山,激扬文字,或为理想而奔走四方,或为生计而周游列国,都是入仕干政的最佳选择,从而形成一支庞大的充满活力的官僚后备军,使各国君主有选择官僚的充分余地。

三、秦汉官制

       公元前221年,秦始皇统一中国,秦王朝成为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。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,封建的政治制度也向前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。

       秦统一全国后,疆域非常辽阔。要统治好这个庞大的帝国,光靠皇帝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,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官僚机构。因此,秦始皇在确立了至高无上的皇权之后,紧接着在中央建立了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。秦代中央的官员虽然不少,但最主要的则是史书上所说的“三公九卿”。三公即丞相、太尉、御史大夫。三公之下是九卿。 九卿即奉常、郎中令、卫尉、太仆、廷尉、典客、宗正、治粟内史和少府。这些官员都是由皇帝任免,概不世袭。以三公九卿为主而组成的封建朝廷,是秦代专制主义政治体制的核心,是绝对受制于皇帝并代行皇帝政务的最高权力机关。秦始皇通过这个政治核心,撒下了遍布全国各地的统治网。

       在秦代,三公九卿都是皇帝的左膀右臂,但具体分工各自不同。三公是直接协助皇帝处理全国事务的高级官员。丞相有左丞相、右丞相之分,以左丞相为尊,职责是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务。太尉是武官,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队。御史大夫主要掌管承转皇帝诏令,监察文武百官,处理重大案件。九卿掌管中央各部门的具体事务。奉常掌管宗庙礼仪。郎中令,掌管宫廷警卫。太仆,管理宫廷车马。卫尉,掌管皇宫保卫。典客,处理民族事务及外交。廷尉,负责刑法。治粟内史,掌管全国财政税收。宗正,管理皇族内部事务。少府,掌管山河湖海税收及手工业制造,以供皇室的需要。

       汉承秦制,略有更改。西汉实行郡国并行的制度。为加强中央集权,设中朝以分割相权。中朝是皇帝身边较低级的官吏和侍从人员组成的决策机构。向地方派遣刺史。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,称为“州部”。每个州部设刺中史一人,“以六条问事”,代表皇帝监察地方,使各级地方官吏和豪强不敢过分违法行事。东汉防止功臣窃命,君权旁落,规定:“有功辄增邑赏,不任以吏职。”在经济上优待三百六十五功臣,但在政治上很少重用他们。为此,刘秀还扩大了尚书台的职权,从而形成了“虽置三公,事归台阁”的局面。

四、魏晋官制

       北魏曾对官制进行过改革。孝文帝即位后,曾于493和499年两次颁布职员令,在中央逐步建立三省制,在地方上,则主要是接受汉族地主李冲的建议,于太和十年(486年)废除了宗主督护制,实行三长制。所谓三长制是一种基层管理体系,即五家为邻,立一邻长;五邻为里,立一里长;五里为党,立一党长。邻长、里长和党长就是“三长”。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,监督耕作,征收租调,征发徭役和兵役。三长制的实行,有利于抑制豪强隐匿户口,逃避租役,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的稳定。

五、隋唐官制

       隋唐时期在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。在中央,废六官,恢复汉、魏旧制,设三公、三师等,以尚书、门下、内史三省为最高权力机关。又于尚书省下置吏、礼、兵、刑、民、工六曹。在地方,把州、郡、县三级改为州县两级制(炀帝改为郡县二级),拟定九品以上官由中央任免;州县官三年一换,不得用本地人。从而建立起一整套相当严密的机构。唐朝除将隋朝的内史省改名中书省,内史令改名中书令,门下省长官纳言改名侍中外,其余名称、长官、职能和性质均同隋制。另外,在宰相设置方面,武德年间仍以三省长官充任宰相。李世民即位以后,因其曾任尚书令一职,故以后此官遂虚设不授。但皇帝却往往给一些官职较低的官吏加上“参预朝政”、“参知政事”和“同中书门上三品”、“同中书门下平章事”等头衔,使其成为宰相,而尚书省长官左右仆射则被罢相职,如未加上述头衔,就只能负责省内事务。唐初还设立政事堂,作为宰相议事之处,始设于门下省,后又迁中书省。开元年间,又改名中书门下,堂印也改为“中书门下之印”。

六、宋元官制

       宋代在中书省内设政事堂,简称中书,与枢密院分掌事务,号称“二府”。在宰相之下设“参知政事”作为副贰,还把唐末五代设置过的枢密使和三司使定为常设官员,以枢密使分取宰相的军政大权,以三司使分取宰相的财政大权。又削减州郡长官的权力。不许他们兼任一个州郡以上的职务。以文臣任州郡长官,另设“通判”以牵制之。将全国划为十五路,设转运使、提点刑狱、安抚使、提举常平等四司,临时指派朝官兼领。

       元朝的中央统治机构有中书省、枢密院和御史台。中书省是最高行政部门,设中书令,右、左丞相,平章政事,右、左丞,参知政事等,统称丞相。中书省下辖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部。枢密院掌兵权,设院使、副使。御史台掌司法,设御史大夫。行省之下为路、府、州、县,设总管、府尹、州尹、县尹;又都各设“达鲁花赤”(管民官),由蒙古人担任。

七、明清官制

       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,为加强中央集权,削弱、分化大臣权利,以防权臣篡位,建立了一套有别于以前各朝的官制。清朝官制有九品十八个级别,分中央官职和地方官职两类。

       清朝中央官职分中枢部、佐理部和帝室部三类。例如内阁、军机处、六部等。清朝地方官职分文官、武官等几类,例如总督、巡抚、将军、提督、等。

       清朝沿袭明朝传统,清初官制,大体承明之旧,只是对明朝官制中突出的弊端稍加厘革。直到雍正、乾隆时候,才逐步调整,从而稳定下来。

       1376年(洪武九年)废“行中书省”,设三司(承宣布政使司、都指挥使司、提刑按察使司)负其责而统属于朝廷中书省;1380年后又废中书省,罢丞相官职,由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工六部处理其事,对皇帝负责。设内阁,内阁为官署名。朱元璋在废丞相后,设华盖殿、谨身殿、武英殿、文华殿、文渊阁、东阁等大学士,为皇帝顾问。后来明成祖即位,以官品较低的翰林院编修,检讨等官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,参与机务,称为内阁。

       清代在中央中枢部门依明制设内阁(三殿三阁),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,下设六部。特设议政王大臣会议及军机处作为最高权力机关。军机处是清代皇帝直接指挥下的最高军政决策机构。雍正七年(1729年)因用兵西北,设“军机房”,雍正十年始正式改称“军机处”。军机大臣无定员,最多时达六、七人,由亲王、大学士、尚书、侍郎或京堂在皇帝指定下兼任,称为“军机大臣”或“军机大臣上行走”,俗称“大军机”。其僚属称为“军机库京”,俗称“小军机”。军机处职掌为秉承皇帝意旨,处理军国要务及官吏任免和一切重要奏章,是中国历史上中央集权制的最高发展。在中央的一般部门,设理藩院专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;设都察院以为最高督察机构;设大理寺以为最高法院;设翰林院以为“储才重地”。宫廷部门设宗人府专管皇旗;设内务府专管宫廷事务。在地方地方上,设省、道、府(直隶州、厅)、县(州、厅)及边疆特别行政区。基层组织采用保甲制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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